2024-11-19 08:58
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公告日期:2024 年 11 月 12 日
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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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20241521号文。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ii)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等。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999,992,187.00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
币 193,875.27 元。募集资金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根据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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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起正式生效。
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1,999,992,187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
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11月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89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118,384.7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11月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36,344,226份,占基金总份
额的16.8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663,647,961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3.18%。
截至2024年11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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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区间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总份额比例
盘京同魁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盈富增信添利 19 号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盈富增信添利 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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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
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
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4 月 9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
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
青岛、武汉、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
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 QDII 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ETF 基金
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 ETF 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
公募 FOF 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
首批中日互通 ETF 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 ETF 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 MOM 基金管理
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 ETF 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 REITs 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
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 RQFII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
管理公司之一。26 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
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
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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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 459 只公募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
指数型、QDII、FOF、公募 REITs 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
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李俊先生,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2008年12月加入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7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华夏新锦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
、华夏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3日至2021
年12月13日期间)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华夏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华夏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
、华夏中证新能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7日至2024年5月31
日期间)
、华夏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2日至
理(2019年9月1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0月24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1月2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11月2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6日起任职)
、华夏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0日起任职)
、华夏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20日起任职)
、华夏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6日起任职)
、华夏沪港通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1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生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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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4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光伏产业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17日起任职)
、华夏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港股通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起任职)
、华夏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16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港股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6日起任职)、华夏中
证A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0月31日起任职)
、华夏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8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孙乐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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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16,547.63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67%,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5.33%。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
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
“大观投研”
“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
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 世纪经济报道》
“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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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
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
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
获《财资》
“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
“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
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
《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
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
“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
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
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
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
风云奖”
。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
“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
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
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
选“优秀 ETF 托管人””奖。2024 年 6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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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
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
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
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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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18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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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4 年 11 月 8 日
资产:
货币资金 2,000,011,631.37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193,875.27
资产总计 2,000,205,506.64
负债和净资产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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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70.37
负债合计 370.37
净资产:
实收基金 1,999,992,187.00
未分配利润 212,949.27
净资产合计 2,000,205,136.27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000,205,506.64
注: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1 元,基金份额总额为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起生效,本报告期为 2024 年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
其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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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其他各项资产 193,875.27 0.01
合计 2,000,205,506.6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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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4 年 11 月 9 日发布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本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的相关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在华夏中证 A500ETF 上市后,我司承诺严格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并接受贵所指导与监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
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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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华夏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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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
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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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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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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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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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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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根据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购、申购,并及时履行因认购、申购可能产生
的减持规定相关义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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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
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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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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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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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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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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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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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经
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
出具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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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价,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
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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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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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列支;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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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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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
(9)
、(10)、
(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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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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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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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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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